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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对《紧急通知》下发后清查出的去年以来发生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并依法严肃处理。对在《紧急通知》下发后,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法违纪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从严处理。
  (二)自查发现的土地占用和土地审批问题,由同级政府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处理;对不主动自查自纠或对自查出来的问题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处理的,要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三)除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可以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外,其他建设项目用地不得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对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项目,分两期以上审批土地的,为分拆批地,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铁路、管线项目用地除外。对违反项目审批建设程序分拆批准项目,造成分拆批地的,分拆批地的主要责任由分拆项目的审批机关承担,分拆申请用地的行为按骗取批准、非法占地论处。
  (四)凡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凡未按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要求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的,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用途的土地,规划部门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土地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没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38号)的规定,对属于决定停止建设的国家明令禁止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在建项目,停止办理用地手续,停止后续供地,停止发放土地证。对决定取消立项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拟建项目,不得受理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已经受理用地申请的,不得批准用地;已经批准用地的,依法收回。对决定暂停建设、限期整改的不符合环保规定、城市规划、项目审批等建设程序以及信贷政策等要求的项目,一律暂停供应建设用地。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严格依法、按规供地,特别要把好新上项目供地关,坚持四个“一律不得”:“没有合法的项目建设批准文书一律不得供地;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供地;严重浪费土地资源的政绩工程一律不得供地;征地安置补偿不落实,侵害农民利益的一律不得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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