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办关于《南京市国有
企事业单位改制中不良资产核销及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4]10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资办拟定的《南京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不良资产核销及处置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八月六日
南京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不良资产
核销及处置管理办法
(市国资办 2004年7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改制单位”)改制中不良资产的管理,规范不良资产申报、核销、移交、处置等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完整,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国资委《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4〕29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不良资产,是指改制单位在财产清查过程中清查出的难以取得法定依据、由中介机构职业判断和客观评判后认定实质已形成损失、并经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以下简称“授权经营公司”)董事会或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决议批准核销后作账销案存处理的资产。具体包括:
(一)难以回收的应收款项;
(二)难以再获得经济利益的长期投资;
(三)长期积压、质次、损坏的存货;
(四)报废、损坏、待报废的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