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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深入开展对征用情况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专项治理的方法步骤
  这次专项治理工作采取自查自纠和联合督查相结合的方法,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切实落实整改措施,实现长效管理。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8月15日前):调查摸底,自查自纠。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从征地项目入手,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各地要按照市统一制发的表格,如实填报,并经区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全面摸清本地区征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对存在的问题边查边纠,边整边改。在此基础上完成自查报告,并于8月15日前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二阶段:(8月15日—9月15日)联合督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各区县调查摸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力量采用抽卷方式,对各区县的征地项目进行抽样督查,抽查面不少于项目总数的30%。
  第三阶段(9月30日前):落实整改措施,实施长效管理。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督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按意见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切实纠正征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建立完善制度,落实长效管理措施,防止新发生拖欠、克扣、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现象。各区县专项治理工作要形成报告上报市政府,并做好迎接国家和省检查的准备工作。
  四、分工和要求
  各区县政府要尽快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监察、国土、农经、审计等部门要抽调专人成立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做好专项治理的各项具体工作。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制定相应的对策和措施。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31号文件和省政府办公厅苏政传发97号文件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省监察厅、国土厅、农业厅、审计厅等四部门的苏监发〔2004〕14号文件以及市联席会议要求,做到精心组织、精心安排,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整治和检查工作按时完成,取得实效。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过细工作。监察机关要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严肃查处拖欠、克扣、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违法违纪案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国土部门要根据专项治理工作的内容要求,做好调查摸底和统计汇总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要结合南京的实际,设计相应的表格,内容包括1999年1月1日以来我市依法征用土地的批准文书、批准机关,征用面积、宗数,实行“两公告一登记”的情况,补偿的标准(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和文件依据,涉及的失地农民人数,征地补偿款应发和实际到位情况(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未补偿到位的原因等,并尽快发至区县。各级国土部门负责有关统计表的数据收集、统计汇总和政策解释工作。审计部门要对征地补偿费是否足额到位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否存在拖欠、克扣、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问题。农经部门要通过检查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村务公开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土地补偿费,尤其是留在各级集体经济组织部分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指导各地管理使用好集体经济组织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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