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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深入开展对征用情况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
深入开展对征用情况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4]10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农经办、审计局拟定的《关于深入开展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四年八月十一日

关于深入开展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经办、

市审计局 2004年8月)


  为顺利推进我市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的专项治理工作,切实纠正征用土地中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市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治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在前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就进一步深入开展该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31号文件和省政府办公厅苏政传发〔2004〕97号文件精神,这次专项治理的重点是: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至2003年12月31日止,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专项治理的具体内容
  1、对土地征用有关政策法规进行清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征地补偿的规章、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是否进行了清理并修改或废止。
  2、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否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实行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制度的规定。
  3、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核算和支付情况,包括各级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应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发放给农民个人的征地补偿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4、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使用和管理情况,包括征地补偿费是否纳入村集体财务并实施专项管理;村集体财务是否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5、纠正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情况,包括各级政府对征地补偿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措施和落实情况;对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情况是否进行了全面清理;对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行为予以纠正的情况;对有关责任人是否依法依纪进行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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