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能独立开展相应技术服务工作;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
(四)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五)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人员要求
(一)基本条件
1.有与其申请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
2.熟悉相关法律、标准和文件以及本单位质量管理手册。
3.专业技术负责人应精通本专业业务,专业人员的专业与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相一致。
4.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省级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有关人员具体条件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的,应当具有项目评价、卫生检测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评价人员应当包括卫生工程(可委聘)和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外聘(含返聘)技术人员不得超过从事该项目总人数的20%,技术负责人不得外聘。
2.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资质的,项目评价、质量控制方面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卫生检测方面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专业人员总数的30%。
3.申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的,项目评价技术负责人、卫生检测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卫生检测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
三、仪器设备
(一)申请单位应当具有所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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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测项目 │ 仪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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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场所空│空气采样器(包括防爆)、空气样品收集器、个体空气采样器、电子分析天平(1/10000)、│
│气和生物样品中│电子分析天平(1/1000)、普通冰箱 │
│化学物检测 │低温冰箱(-20℃)、磁力搅拌器、超声波清洗器、恒温水浴箱、离心机、高温炉、干燥箱│
│ │、压力计、温、湿度计、样品浓缩装置、样品混匀装置、样品消化装置、酸度计、CO、 │
│ │S02、NO、甲醛、测量仪、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光谱仪、气相色 │
│ │谱仪、高效液相色谱仪、静态配气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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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场所空│粉尘采样器(包括防爆)、个体粉尘采样器(包括防爆)、呼吸性粉尘采样器(包括防爆)、分│
│气中粉尘检测 │析天平(1/10万和1/万各一台)、白金坩锅、玛瑙研钵、去湿机、高温炉、干燥箱、红外│
│ │线干燥箱、恒温水浴箱、烟尘浓度测定仪、分散度测定器、生物显微镜、皂膜流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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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场所中│热球式风速仪、辐射热计、通风干湿球温度计、噪声测定仪、倍频程声级计、振动测定仪│
│物理因素检测 │、微波漏能测试仪、照度计、高频电场测定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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