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江苏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或者出借。
《江苏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第二十七条 《江苏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四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续展,并向受理机构提交《江苏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申请表》和有关材料。
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复核合格的,予以换发《江苏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准予延续。逾期未申请续展的,其《江苏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第二十八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年检,并组织经常性监督检查。年检和抽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
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
(二)是否按照资质证书载明的服务项目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能力;
(四)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
(五)所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报告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
(七)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
(八)是否存在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江苏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批准之日起,每届满一年前一个月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年检申请,并向受理单位提交《江苏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未申请年检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视为自动放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
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年检申请后20日内作出年检是否合格的决定。
第三十条 通过年检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在其资质证书上加贴年检合格标识。
年检或者抽查不合格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三个月内进行改正,改正期间暂停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改正期结束,合格者准许继续执业;不改正或者经检查仍不合格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资质,并收缴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年检或者抽查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程序由江苏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程序自2004年7月15日起施行。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
危害评价(乙级)机构资质基本条件
一、机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