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结论分为建议批准、建议整改后批准、建议不予批准。
第十七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八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后,由受理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省卫生行政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受理单位应当在10日内,制作完成《江苏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并通知申请单位领取证书,有关材料存档备查;
(二)省卫生行政部门作出整改后批准决定的,受理单位应当在10日内,制作完成《江苏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整改意见通知书》,并通知申请单位领取;
(三)省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受理单位应当在10日内,制作完成《江苏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不予批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单位领取。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凭《江苏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单位介绍信、领取人身份证领取《江苏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发放登记表上签字。
第二十条 对于整改后批准的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应在接到《江苏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整改意见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向受理单位提交整改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受理单位应当在接到申请单位整改报告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核,并按照本程序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审核结论,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必要时,可按照本程序第三章的规定,进行现场验证。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单位对省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批准决定不服的,自收到《江苏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不予批准通知书》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三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当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机构停业、破产或者其他原因中止业务的;
(三)变更机构名称、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
第二十四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应当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申请受理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附《江苏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原件。
第二十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已批准的服务项目之外,拟扩增服务项目的,扩增服务项目应当按照本程序第二章的规定提出申请。
省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程序规定,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扩增服务项目进行审批后,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江苏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增列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