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受理单位接收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单位应当在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江苏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补正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存档备查。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单位应当在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江苏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其申请。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受理单位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复印件)及受理通知书(复印件)转交省卫生厅指定的技术评估单位。
第三章 技术评估
第十二条 技术评估单位在收到受理单位转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60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的技术评估工作。
技术评估工作由技术评估单位组织专家组,采取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专家组的专家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专家库中抽取5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申请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中,已经通过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职业卫生检测项目(以认可证书为准),可以免于现场技术考核。
第十四条 现场技术考核的程序和内容包括:
(一)与申请单位接洽,安排现场技术考核日程;
(二)听取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介绍资质申请的基本情况,听取技术负责人介绍技术方面情况;
(三)按样品交接程序交接考核样品;
(四)依据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有关的规章制度、质量手册、操作程序、档案资料和相关材料;
(五)采取笔试、现场提问或操作考核等形式,考核技术负责人及其他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能力;
(六)查验有关设施、仪器设备、工作场所,抽查原始工作记录、报告和总结;
(七)收取考核样品检测报告;
(八)专家组讨论评审意见,并进行投票,做出现场考核结论,填写技术评估表;
(九)向申请单位反馈现场考核的意见及建议;
(十)听取申请单位对现场考核结果的意见及解释、说明;
(十一)对有争议的问题,必要时进行复核。
第十五条 专家组通过对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完成技术评估报告,技术评估报告应由专家组成员签字,并连同考核原始记录及有关材料提交技术评估单位。
技术评估单位收集汇总有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受理单位。
第四章 报批与决定
第十六条 受理单位应当在接到技术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技术评估程序和技术评估意见的审核,作出综合性审核结论,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