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程序>和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0日)废止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审定工作程序》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的通知
(苏卫疾控[2004]29号 2004年7月6日)
各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以及卫生部有关规章的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苏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和《江苏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以前我厅下发的相关文件与此文不吻合之处,以此文为准。
为了保证资质审定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我厅指定江苏省卫生监督所为我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的具体事务受理单位,负责进行资料审查、评审意见汇总上报,同时依法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监督管理;指定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我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的技术评估单位,并负责相关人员的技术培训。
江苏省卫生监督所自2004年7月15日起正式受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的相关申请。省卫生监督所地址:南京市江苏路172号,邮编:210009,受理咨询服务电话:025-83231229。
江苏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相关机构的资质审定工作,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质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卫生部《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开展下列服务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载明的服务项目,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
(二)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
第三条 申请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