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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内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和规范国有股股东行为的意见

  (五)国有控股股东应当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得强令上市公司为自己或他人提供担保。
  (六)国有控股股东要严格执行国家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得操纵上市公司搞虚假信息披露。
  五、建立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和情况报告制度
  省国资委建立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国有股权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违规行为,将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国有控股股东单位要建立国有股权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并严格执行。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应于5月30日前将上述制度报省国资委备案。
  国有股股东单位要及时将国有股变动和或有变动情况报省国资委备案。每年7月份要将上半年国有股变动和或有变动情况向省国资委报告,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国有股变动和或有变动情况向省国资委报告。
  国有控股股东要及时将上市公司的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利润分配方案、转增股本方案以及国有控股股东本单位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报省国资委备案。
  附件:1.《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申报材料要求》
     2.《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备案表》

                           二00四年五月八日

  附件1: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申报材料

  一、上市公司配股
  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全部或部分放弃认购应配股份,应向省国资委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上市公司配股前的股本总额、股权结构、国有股股东持股情况;本次配股预案;国有股股东认购或不认购应配股份的意见及主要原因;配股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及国有股股东持股的变动情况等。申请报告需附以下单行材料:
  (一)上市公司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资产财务情况,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股东权益、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权益、利润分配等;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结构、股权结构变动、最近的股本结构;上市公司经营范围、主营业务以及其他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增资配股方案及董事会有关决议;
  (三)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上半年提出配股申请的,要求提供最近三年的年度报告。下半年提出配股申请的,要求在提供最近三年年度报告的同时,还应提供经审计的中期财务报告;
  (四)近期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名称、持股数量及其持股比例;
  (五)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六)上市公司本次配股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上市公司本次配股募资拟投资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八)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近期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最近月份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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