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单位或国有股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积极寻求有效担保,争取人民法院解除冻结。
4.人民法院执行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单位或国有股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应当积极做好有关工作,督促资产评估机构及时到省国资委履行备案手续,并对拍卖过程中有关各方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关注,对有损于国有股股东权益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并及时向省国资委提交书面报告。
5.拍卖成交后,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单位或国有股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关于其所持国有股拍卖结果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该国有股被拍卖情况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同时抄报省国资委,并通知上市公司。
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重大变动事项实行事前报告制度
对于下列行为,本省国有股持股单位应在本单位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召开前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草案报省国资委备案:
(一)国有股持股单位持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划转;
(二)国有股持股单位全部或部分放弃应配股份;
(三)国有股持股单位与上市公司之间的资产置换;
(四)上市公司回购国有股;
(五)上市公司关联方向上市公司出让国有产权、股权和重要资产;
(六)国有股持股单位将其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
(七)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
(八)国有股持股单位持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委托其他公司或机构进行管理;
(九)含国有股上市公司增发股票;
(十)含国有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
(十一)其他对国有股权变动和上市公司影响较大的行为。
对上述事项,省国资委将视情况派出有关人员列席国有股股东单位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
上述事项办结完毕后,国有股股东要及时将办结情况报省国资委备案。
四、进一步规范国有控股股东行为
国有控股股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规范行使股东权力,依法维护国有股股东和其他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国有控股股东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国有控股股东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产、供、销系统,使其主要原材料、产品的采购和销售不依赖国有控股股东。
(二)国有控股股东应当避免与上市公司从事同一产品的生产经营,不得与上市公司进行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不得利用关联交易侵占关联方利益。
(三)国有控股股东应当保持上市公司资产、财务独立,不得违规占用关联方的资金和资产。
(四)国有控股股东要严格按照《
公司法》的要求,行使股东权利。不准越过法定程序任免上市公司董事、经理人员或干预上市公司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