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上市公司国有股变动后股权性质界定需向省国资委提交申请报告,并附有关单行材料。
(六)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
1.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需到省国资委办理备案手续。省国资委向国有股股东单位或国有股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出具加盖省国资委公章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备案表》是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
2.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的条件:
(1)国有股股东单位仅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
(2)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权数量不得超过国有股股东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3)质押率原则上不低于70%;
(4)以国有股权质押所获贷款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于买卖股票;
(5)上市公司成立不到三年的发起人国有股权、司法冻结期内的国有股权、涉诉的国有股权不得用于质押。
3.省级以下国有股股东单位或国有股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时,需提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部门)的审核意见。质押国有股权的数量影响到上市公司国有控股地位的,还需提交同级人民政府同意质押的意见。
4.国有股股东单位或国有股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用于质押后,必须认真履行债务清偿义务。当不能按时清偿债务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时,应提前3个月向省国资委报告并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不得将国有股权直接过户到债权人的名下。
(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托管
1.省国资委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托管实行备案管理。
2.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托管应在确保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安全和保值增值,有利于上市公司提高盈利水平、增强综合竞争力和长远发展能力等原则的基础上进行。
3.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单位或国有股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做出股权托管的决定后,应向省国资委提交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托管的情况报告,并附有关单行材料。
4.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拟转让控股权的,在办理转让手续期间,要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4]1号)的要求规范运作,不得通过所谓的“股权托管”、“公司托管”等任何方式,违反法定程序,规避法律义务,变相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
(八)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
1.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单位或国有股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接到人民法院冻结其所持国有股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将国有股被冻结的情况以情况报告的方式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同时抄报省国资委,并通知上市公司。
2.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单位或国有股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对人民法院的冻结裁定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做出冻结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对此做出解除冻结裁定的,国有股股东单位或国有股股东授权代表单位须在收到法律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该国有股权解冻情况以情况报告的方式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同时抄报省国资委,并通知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