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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内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和规范国有股股东行为的意见

  3.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属于省属企业(单位)的,可直接向省国资委报送申请报告;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属于市及市以下属企业(单位)的,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国资委;同一上市公司的国有股股东单位分别属于不同出资单位和不同管理级次的,由国有股第一大股东履行有关报批手续。
  (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划转
  1.上市公司国家股和发起人国有法人股转让、划转均需报国务院国资委核准;上市公司非发起人国有法人股转让、划转由省国资委核准。
  2.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划转需上报国务院国资委核准的,应先取得省政府的批准文件。国有股股东为省属企业(单位)的,由省国资委上报省政府履行批准手续;国有股股东为市及市以下属企业(单位)的,由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上报省政府履行批准手续。
  3.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划转前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国有股股东单位要对受让方的受让资格、所处行业、发展能力、经营状况等进行全面考察。对股权转让、划转后上市公司的发展前景进行认真分析和预测。国有股权转让、划转应符合我省国有资产布局战略性调整的总体要求,有利于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长远发展,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竞争能力。
  4.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划转需向省国资委报送申请报告,并附有关单行材料。
  (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回购
  1.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回购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划转的规定一致。
  2.上市公司回购国有股后影响我省国有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地位的,应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3.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回购应由国有股股东单位向省国资委提交申请报告并附有关单行材料。申请报告应对国有股权回购的原因和利弊进行分析,对回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进行预测。
  (四)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
  1.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单位发生产权变动,国有股股东单位首先应当按照产权关系,将产权变动方案报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方案实施前,应将其作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事项报经省国资委审核后,由省国资委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批。
  2.上市公司国有股持有单位产权变动方案应阐明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单位的基本情况及本次产权变动情况,本次产权变动影响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情况,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单位产权变动后上市公司股权新持有人的基本情况,本次国有股权变动可能对上市公司发展的影响分析等。
  3.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单位发生产权变动需提交产权变动申请报告,并附有关单行材料。
  (五)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后股权性质界定
  1.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性质界定分两种情况:一是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被人民法院执行拍卖后,由受买人向原国有股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的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股权性质界定申请,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股权性质界定文件是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权过户的必备文件;二是申请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其国有股权持有人发生变动的,由国有控股股东负责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向省国资委提出国有股权性质界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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