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加强省内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和规范国有股股东行为的意见
(冀国资字[2004]16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直有关部门、省内上市公司及其国有控股股东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省内上市公司(不含中央国有股股东控股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规范国有股股东行为,促进省内上市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省内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权限和程序
根据省政府批准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的职能和国家有关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有关规定,省国资委是省内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省级主管机构。
(一)省国资委对下列事项实行核准管理:
1.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全部或部分放弃认购应配股份;
2.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划转;
3.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回购;
4.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持股单位产权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
5.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后的股权性质界定;
6.省国资委认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中需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核准的,由省国资委履行上报手续。
(二)省国资委对下列事项实行备案管理:
1.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
2.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托管;
3.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
(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申报程序:
1.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由省属企业(单位)持有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持有企业(单位)直接报省国资委;批准权限在国家的,由省国资委审核后,报国务院国资委核准。需报省政府批准的事项,由省国资委履行上报手续。
2.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由市及市以下所属企业(单位)持有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市及市以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国资委;核准权限在国家的,由省国资委审核后,报国务院国资委核准。需报省政府批准的事项,由企业所在地的设区市政府履行上报手续。
国家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权限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核准、备案制度
(一)上市公司配股
1.上市公司实施配股时,国有股股东单位全部或部分放弃认购应配股份,需报省国资委核准。
2.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全部或部分放弃认购应配股份,应向省国资委提交申请报告,并附有关单行材料。申请报告应对国有股股东全部或部分放弃应配股份是否有利于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及其国有股股东单位的长远发展提出可行性分析和论证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