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配备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各部门的正、副处长,按“三定”规定确定的职数配备。各部门处(含处级)以下非领导职务职数由省人事厅重新核定,其中: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数,原则上按照不超过本部门处级领导职数的50%配备;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办员职数,原则上按照5:4:1的比例配备。
(四)本次机构改革的定岗人员,一律由部门党组重新任命职务;晋升领导职务的,实行一年试用期。由于机构调整和领导职数的限制,原任领导职务的人员现不能安排相应领导职务的,可以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改任后,本部门担任相应非领导职务的人员超过重新核定的非领导职务职数的,可暂时超职数配备,今后逐步冲销。但在超职数问题解决前,不得进行相应非领导职务的晋升。
(五)此次政府机构改革的定岗定员工作原则上不搞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各部门党组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任用程序,根据职能衔接和工作需要,研究确定担任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人员。
三、轮岗和回避
各部门在本次机构改革定岗定员工作中,要按照《
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人发[1996]70号)的要求,对拟担任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某些性质特殊工作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要有计划地调换职位任职。担任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5年(含5年)以上的,一般要实行轮岗交流。在部门同一内设机构任职的正、副处长,一般不同时进行轮岗。确因特殊情况不能轮岗或需要超过轮岗规定年限的,须报省人事厅批准。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人员,必须在轮岗中进行回避。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在人、财、物管理,证、照、牌核发,项目、经费、配额等重要业务审批职位,连续任职3年以上(含3年)的非领导职务人员,原则上要进行轮岗。其中,从事需要长期稳定的特殊性质工作的人员,经省人事厅批准后,可以不实行轮岗。但如遇有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人员,必须在轮岗中进行回避。
四、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定岗定员工作要在部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纳入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稳步实施。各部门一把手要负总责、亲自抓,班子成员要分工配合,遇有重大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省人事厅要加强工作指导,确保定岗定员工作健康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