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省政府机构改革定岗定员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4]52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人事厅制定的《省政府机构改革定岗定员工作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省政府机构改革定岗定员工作意见
(省人事厅 二00四年六月八日)
为做好省政府机构改革定岗定员工作,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04]6号)精神,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条件
机构改革定岗定员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干部“四化”方针,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设一支“精干、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以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定岗定员工作应遵循工作需要、优化组合、综合考评、组织决定的原则。根据重新确定的部门职能和优化人员结构的要求,科学设置职位。同时,按照选拔干部的有关规定以及干部的综合考评结果,合理配备人员,形成因事设职、以职择人、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合理流动的机制,并与轮岗交流和回避相结合,力争使人员年龄结构、专业结构和知识结构实现最佳组合。
省政府机构改革定岗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职务层次、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的要求;具备拟任职位所需的政策理论水平、文化专业知识以及必要的工作经历;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工作勤奋,作风正派;在上一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上等次;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方法及步骤
(一)根据部门机构改革“三定”规定的内容,按照转变职能和职位分类的要求,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科学调整和设置职位,修订或编制相应的职位说明书,明确每个职位的职责任务及任职资格条件,以此作为人员定岗工作的依据。
(二)制定本部门定岗定员工作实施方案。其内容主要包括:主要职能及编制数、内设机构数、各级职务职数、职位设置情况、任职资格条件,以及定岗定员工作的时间安排,组织领导等。定岗定员工作实施方案须报省人事厅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