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卫生厅主要
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4]36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六月二日
吉林省卫生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4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卫生部增加机构编制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3]41号),省卫生厅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如下: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
(二)强化卫生执法监督检查职责。
(三)强化农村卫生管理职责。
(四)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划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五)将保健品初审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将中医药管理职责划入省中医药管理局。
根据省政府规定,管理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二、内设机构调整
(一)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主要职责是:负责组建卫生监测和预警系统,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培训和演练,培训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经常性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设立农村卫生管理处。
主要职责是:研究拟订农村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各地加强农村卫生服务和业务工作;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总结并推广各地经验,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参与农村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制定,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协调开展农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参与研究拟订卫生支农和卫生扶贫等相关政策规划,监督指导各地对中央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政策措施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