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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卫生厅主要
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4]36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六月二日

吉林省卫生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4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卫生部增加机构编制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3]41号),省卫生厅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如下: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
  (二)强化卫生执法监督检查职责。
  (三)强化农村卫生管理职责。
  (四)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划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五)将保健品初审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将中医药管理职责划入省中医药管理局。
  根据省政府规定,管理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二、内设机构调整
  (一)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主要职责是:负责组建卫生监测和预警系统,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培训和演练,培训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经常性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设立农村卫生管理处。
  主要职责是:研究拟订农村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各地加强农村卫生服务和业务工作;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总结并推广各地经验,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参与农村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制定,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协调开展农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参与研究拟订卫生支农和卫生扶贫等相关政策规划,监督指导各地对中央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政策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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