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劳动和
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4]33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六月二日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4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内设机构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3]184号),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如下: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将拟订省属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省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的职责划归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强化的职责。
加强工伤保险管理和劳动争议仲裁管理。
二、内设机构调整
设立工伤保险处,将原由医疗保险处承担的工伤保险职责交由工伤保险处承担;将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和信访办公室分设。
(一)工伤保险处(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省工伤(含职业病)保险法规、政策;指导全省工伤保险制度建设;拟订工伤认定程序、标准及办法;拟订全省伤残职工康复的标准及管理办法;拟订工伤人员定点医疗单位、药店、康复机构和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拟订、调整相关待遇、各行业费率、工伤伤残等级标准和非因公伤残等级标准;承担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制定吉林省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全省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进行指导;负责全省劳动仲裁员的培训、考核、聘任等管理工作;指导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负责处理企业与劳动者的重大劳动关系纠纷;负责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咨询服务;直接处理中省直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负责全省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统计、信息等工作;负责劳动合同鉴证工作。
(三)信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