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研究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菜篮子”商品流通规划。
(四)贯彻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目录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负责全省进出口配额计划的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工作。
(五)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国家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依法监督全省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工作。
(六)贯彻执行国家多边、双边经贸合作政策;代表省政府参加国际经济贸易组织的活动,参与多边、双边经贸谈判、国际服务贸易谈判和国际经贸条约、协定的谈判与签署;管理多边、双边对我省无偿援助与赠款。
(七)负责组织协调全省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国外对我省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八)指导全省外商投资工作;分析研究全省外商投资情况,定期向省政府报送有关动态和建议;拟订外商投资政策,拟订和贯彻实施改革方案,参与拟订全省利用外资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依法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下、不需要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有关项目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和管理全省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进出口工作;协调并参与全省改善利用外资环境工作;承担吉林省利用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负责全省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的管理;拟订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依法审核省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并实施监督管理。
(十)负责我省对外援助工作;组织实施对外援助项目,监督检查援外项目执行情况,管理我省援外资金、援外优惠贷款、援外专项基金等;推进援外方式改革。
(十一)研究拟订我省与毗邻国家经贸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指导管理对俄、朝边境小额贸易、边民互市贸易;负责我省与俄、朝以及东北亚地区多边、双边经贸会议的组织与衔接工作;依法审批和管理边境贸易企业经营权及重点商品专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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