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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吉林省宗教事务局)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吉林省宗教事务局)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4]30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吉林省宗教事务局)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六月二日

吉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吉林省宗教事务局)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地方宗教工作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2004]5号),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如下:
  一、内设机构及其职责调整
  设立宗教事务三处,同时对宗教事务一处、宗教事务二处的职责进行调整。
  (一)宗教事务一处。
  对佛教、伊斯兰教方面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意见;帮助有关全省性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负责对宗教团体内部使用的有关宗教出版物审核审批;审批境外宗教组织向省内捐赠事宜;承办有关单位送审的涉及有关宗教政策性问题的新闻、出版物以及影视制品的审读、审批事宜;负责对寺庙的审核呈报。
  (二)宗教事务二处。
  对基督教方面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意见;帮助有关全省性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的方针,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审批宗教团体内部使用的有关宗教出版物的印制事宜;审批境外有关宗教组织向省内捐赠事宜;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基督教方面的非法活动;负责对教堂的审核、呈报工作;承办有关单位送审的涉及宗教政策性问题的新闻、出版物及影视制品的审读、审批事宜。
  (三)宗教事务三处。
  对天主教、道教方面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意见;帮助有关全省性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指导天主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的方针;审批宗教团体内部使用的有关宗教出版物的印制事宜;审批境外有关宗教组织向省内捐赠事宜;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天主教、道教方面的非法活动;负责对教堂、道观的审核呈报工作;承办有关单位送审的涉及宗教政策性问题的新闻、出版物及影视制品的审读、审批事宜。
  经上述调整,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内设9个职能处(室),即: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经济发展处、文教宣传处(东北三省朝鲜语文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吉林省人民政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人事监察处、宗教综合处、宗教事务一处、宗教事务二处、宗教事务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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