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经济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4]29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吉林省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六月二日
吉林省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4号),组建吉林省经济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分。省经济委员会是负责全省经济运行和工业生产综合管理工作的区域经济调节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调节经济运行和工业生产综合管理职责,划归省经济委员会。
(二)将原省政府冶金、轻工、石化、纺织行业管理办公室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和原省政府建材行业管理办公室承担的部分行政管理职责,划入省经济委员会。
二、主要职责
(一)监测、分析全省经济运行态势,调节经济日常运行;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向省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工业发展政策,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研究拟订全省工业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工业结构调整,提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调整方案;联系工业领域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与调整;协调指导全省城区集体经济发展;联系省手工业合作联社。
(三)组织起草工业方面的综合性经济法规,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经济信息。
(四)研究拟订电力(含水电)、医药、黄金、物资、建筑机械、冶金、石油化学、轻工、纺织、包装的行业规划、行业政策,实施行业管理。
(五)研究和规划全省工业行业投资布局,定期公布项目投资引导目录;指导除国家财政资金支持以外的工业企业投资方向,负责项目的审批、登记备案和监督,纳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总量平衡。
(六)组织协调全省铁路、公路、航空、水路等运输和外贸货运,综合管理全省联合运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