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并实施《南昌市矿产资源勘查与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制定《南昌市矿产资源勘查与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实行探矿权、采矿权内部会审制度。严格审查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方案。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等,都要求以《规划》为依据。对不符合《规划》的矿产勘查、开采项目不得审批,不得颁发勘查、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建立矿山企业,不得批准用地。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规划》的行为制止、查处不力的,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二)制定并实施《南昌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
坚持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完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制度,不断改善矿山生态环境状况。引导矿山企业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相结合。矿山企业制定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要求与鄱阳湖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南昌市现代文明花园城市建设等规划相衔接。制定并实施《南昌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走“绿色矿业”之路,实现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的可持续协调发展。
第三十条 加强执法监督,规范矿业秩序
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矿产品经营等矿业活动的监督。坚决打击矿产资源的非法勘查、非法开采及矿产品的非法经营等行为。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人员勤政、廉政和依法行政水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度,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维护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规划》责任意识,严肃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失职与渎职行为。使全市矿业秩序实现根本好转。
第三十一条 优化矿业投资环境,鼓励风险勘查开发
(一)编制《南昌市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投资指南》
编制并公布《南昌市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投资指南》,并作为南昌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投资方面的指导性文件。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造公平竞争和优良投资环境吸引各方面资金,投资南昌地区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矿产品精深加工和新产品新材料的研发。
(二)鼓励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
制定有效政策,吸引与鼓励多方面投资,进行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目标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争取多渠道资金,开展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
积极争取国家国土资源大调查、资源补偿费和财政补贴,开展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以提高南昌市的地质矿产工作程度和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为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资源环境保护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上级和市有关政策、资金,支持《规划》鼓励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以及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等项目;推进矿业产业、技术、结构调整。
第三十二条 积极培育与建设探矿权、采矿权市场,推动矿业发展
(一)制订并颁布《南昌市探矿权、采矿权市场管理办法》
依照上级有关规定,制订并颁布《南昌市探矿权、采矿权市场管理办法》,建设并完善矿业要素市场和相关中介服务,加强监督管理,维护矿权市场的正常秩序,推动矿权市场发展。以矿权市场的发展,推动南昌市矿业的发展。
(二)建设南昌市探矿权、采矿权交易场所
按照矿权一级市场政府垄断、二级市场放开搞活的原则,建设南昌市探矿权、采矿权交易场所,健全矿权交易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推动矿权市场的规范、有序发展。
第三十三条 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建设现代化矿业体系
(一)限期改造和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产品
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初步形成产学研结合、中介服务完善的矿业创新体系。加强矿产资源合理利用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研究,明确限期改造和淘汰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产品的时间,对压减矿山数量指标与具体关停对象进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