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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通知

  “十五”期间优先安排南昌市湾里等地严重破坏和影响景观或构成地质灾害隐患的停采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治理。
  第二十五条 新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严格执行立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实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保证金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
  (一)矿山环境影响准入条件要求
  禁止在市级以上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森林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以及重要历史文化遗址的一定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公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矿产资源;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会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禁止土法冶炼金属矿产及硫磺;禁止新建含硫>3%的煤矿山;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限制开采含硫>1.5%的煤矿;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开采矿产资源。
  (二)矿山生态环境影响评估要求
  新立项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必须论证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并提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避免或减少对生态环境的不良影响和破坏。矿山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执行政府认定的环境评估指标体系和技术要求,并依照规定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矿山生态环境影响报告应有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按规定报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三)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要求
  矿产资源勘查时,必须同时对矿区地质环境进行勘查评价,预测矿产资源开发可能产生的环境地质问题,并提出防治建议。
  矿山设计时,应包括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设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设计或方案中应有矿山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次生地质灾害防治等方案。
  矿山基建和开采时,要求保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设施、预防工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要求科学合理、实施有效、达标。
  第二十六条 现有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一)加强监督管理
  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管。督促矿山企业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和完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强化环境保护工作。选择若干不同类型的影响大的矿山企业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试点,通过示范推进全市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
  鼓励矿山企业增加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的资金投入;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矿山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投资机制,促进矿山企业自觉有序地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建立并执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保证金制度。
  (二)控制矿山“三废”排放
  矿山企业要有科学合理的“三废”排放方案。减轻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减少次生地质灾害。鼓励一般非金属矿山充分利用资源,减少废石和尾渣排放,努力建设无废渣矿山。“十五”期间,矿山排放污染物必须稳定控制在规定排放标准和省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内;对不能达到要求的矿山企业,实行停产整顿。
  (三)防治地质灾害
  建立矿山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和矿山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加强矿山开发产生的土地退化、水土流失、地面裂缝和沉陷、崩塌、滑坡、泥石流以及水土污染等地质灾害的监测与预报;实行防灾预案制度,建立防灾机制,制定临灾救急措施,减少各类地质灾害带来的损失。
  对矿山产生的各类(次生)地质灾害及隐患,实行必要的治理和防治措施。
  第二十七条 闭坑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要求
  对全市闭坑矿山生态环境状况展开调查评价。为制定闭坑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提供依据。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类实施、注重实效要求,积极争取国家、省专项资金并拓宽其他资金渠道,开展恢复治理或土地复垦。

八、保障规划实施的主要措施

  第二十八条 加强法规宣传,增强法制观念
  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相关法规和《南昌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宣传。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矿产资源法制观念,强化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的意识,依法办矿。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矿产品经营等矿业活动,按《规划》有序实施。
  第二十九条 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与制度,促进规划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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