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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通知

  规划矿种为砂石及其共伴生矿产资源。
  鼓励区内河湖淤积地段开采砂石;
  限制区内水运航道区开采砂石;
  禁止在圩堤一定距离内及冲刷岸旁开采砂石。
  4、河、湖交汇带生态功能整治规划区
  充分利用赣江、抚河及鄱阳湖等湖泊近湖砂石矿业规划区的砂石资源;用于加宽加高圩堤、平填或增高地面、改造粘性土壤,逐步改善和优化本区生态环境。限制开采一般固体矿产资源。
  5、城市周边矿产开发利用规划区
  规划的矿种有花岗岩石(材)料、砖瓦用粘土及地热矿产资源。
  鼓励勘查和开采南昌市象湖地区、东岗地区、莲塘地区地热资源;南昌市湾里付家岭地区建筑用花岗岩石(材)料,新建县望城——石岗新型墙体材料用粘土矿产。
  限制开采南昌市湾里路局南昌采石场,以及(除上述规划区外)一般固体矿产资源。
  第十八条 开发利用结构调整与优化
  (一)规模结构调整
  支持优势矿山企业采用兼并、联合等方式,形成规模生产和集约经营的大中型矿山或矿业集团。
  关闭不符合法定条件、采选技术落后、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开采规模达不到规定要求、经济效益差的矿山企业。
  依法审核整治规模过小、资源不清、布局不合理、经济效益差、对生态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矿山企业。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把好采矿权审批发证关,从严控制小型矿山采矿权审批。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区矿产储量规模相适应。不审批与矿区储量规模不相适应的采矿权。严禁一矿多开,大矿小开和乱采滥挖。一个矿区原则上只审批一个采矿主体。重点审核整治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砖瓦用粘土矿山及造成景观破坏的建筑石料矿山。
  (二)产品结构调整
  矿产品结构调整,以市场为导向、利于环境保护为原则。增加矿产品种类,提高产品档次,发展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1、河湖砂石矿产品
  扩大砂石应用领域,实施砂石选别工艺,生产砂石系列产品。
  研究开发利用河湖砂(泥)生产墙体材料的工艺技术,开展利用河湖砂(泥)改良粘性土壤试验。
  2、建筑用石(材)料
  扩大建筑石(材)料品种,提高品质,发展饰面石材、型材和工艺石材产品,普通建筑石料产品系列化。
  3、砖瓦用粘土
  不新建扩建普通实心粘土砖生产线,向节能砖、空心砖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方向转变,研究开发利用河湖泥砂及陶粒岩制品等,代替砖瓦用粘土制造墙体材料产品。
  4、石灰岩
  限制开采平地区隐伏型石灰岩资源。
  5、适时开采经勘查证实具经济价值的油气、地热、环保煤、金属矿产和其他非金属矿产。
  (三)技术结构调整
  依靠科技进步,突出技术创新,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改造传统“作坊式”矿业。
  1、引进先进的大中型船机具开采河湖砂(泥)石;建设大型砂石分选场,对砂石分级选别,发展砂石系列产品,提高河砂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拓展砂石矿用途。
  2、大力引进与推广应用墙体材料生产新工艺、新技术,改造传统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
  3、采用现代先进组织和管理方式,逐步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规模化与矿产品经营的集约化,提高矿产资源经济效益,增强矿山企业技术经济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第十九条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矿山企业必须按批准的矿山设计或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提高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的综合利用水平。鼓励一般非金属矿山对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向无废渣矿山和“绿色矿山”目标努力。
  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矿山“三率”考核体系,制定有效措施,确保矿山“三率”考核达标。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等规定,对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矿山企业给予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新建矿山的准入条件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严禁开采国家禁止开采的矿产资源,不得随意开采国家规定限制开采的矿产资源;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设立新的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如下各项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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