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
开展南昌市生态环境地质调查评价、西山地区地质遗迹景观资源调查评价。
(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
开展南昌市赣江、抚河及其入湖区砂石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南昌市普通建筑石(材)料资源调查评价。
第十四条 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
鼓励多渠道社会资金,开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目标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采取有效措施吸引资金投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
(一)鼓励勘查地区及矿种
鼓励勘查石油、天然气、城市地热资源。
鼓励在矿产开发利用规划区(带)勘查大中型建筑用砂石、石(材)料、新型墙体材料用粘土和环保煤、石膏、高岭土、陶粒岩,以及重要金属和其它非金属矿产。
支持南鄱阳拗陷的油气矿产资源勘查。
推荐勘查:进贤李渡小文岭地区和进贤下埠集邓坊地区变质岩石料,南昌湾里区付家岭地区花岗岩石(材)料,安义新民地区辉绿岩饰面石材;进贤、南昌抚河砂石,南昌市、南昌县、新建县赣江砂石,安义县潦河砂石;新建县望城—石岗地区与城市规划等平整土地相结合的砖瓦用(或新型墙体材料用)粘土;南昌市象湖地区、东岗桥地区、莲塘地区地热;安义县石膏矿等。
(二)限制勘查地区及矿种
限制在城市、乡镇的长远规划区(城镇规划等平整土地区砖瓦用粘土等除外)开展一般固体矿产资源勘查;限制河湖交汇带生态功能整治区开展一般固体矿产资源勘查;限制平原地区隐伏石灰岩矿产资源勘查。
(三)禁止勘查地区及矿种
城市、乡镇、居民密集区;铁路、国道省道公路、圩堤、重要工程设施及其周围一定范围内禁止矿产资源勘查;
禁止在市级以上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重要风景旅游区、重点保护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军事禁区勘查矿产资源;
禁止可耕地砖瓦用粘土资源勘查。
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保持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与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建设现代文明花园城市相统一;以市场为导向,体制和科技创新为动力,加大宏观调控力度,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第十五条 开发利用方向
(一)大力有序开发利用河湖砂石
河湖砂石矿产品市场前景良好,资源潜力巨大。按减灾兴利进行砂石矿产资源开采,可以防止河道淤积和减轻水患灾害。开采河湖砂石是传统产业,砂石矿产品早已远销外地。应加强河湖砂石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和利用。加大河湖砂石开采,做好砂石开采、分选、运输、销售,形成砂石产业体系,构筑南昌市矿产资源产业支柱。在勘查大中型砂石矿产基地的基础上,引导建设砂石联合企业,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砂石产品除满足本市需要外,外销长江下游各重要城市。
(二)适度开采建筑用石(材)料
建筑用石(材)料开采,以增加品种、提高品质和产品系列化为主导,以满足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原则,加大型材和饰面用石材生产。
(三)紧缩砖瓦用粘土资源的开采
以贯彻执行《南昌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条例》为原则,“鼓励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逐步转产新型墙体材料或其他产品”,限制和减少现有实心砖瓦用粘土开采的矿山企业。在过渡阶段,开采砖瓦用粘土与城镇发展规划等平整土地相结合,逐步建立大中型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用粘土矿山,紧缩实心砖生产用砖瓦粘土开采矿山(点)数量,重点压缩减少南昌市、南昌县区的砖瓦用粘土开采矿山(点)数量。鼓励开发新型建筑材料矿产制品代替实心粘土砖,如开发陶粒岩制品、河湖淤积泥砂等代替砖瓦用粘土制造墙体材料。
(四)鼓励开采环保煤;鼓励开采矿泉水,增加矿泉水新品种。
(五)适时开发调查评价新发现、市场有需求、经勘查证实有经济价值的其他矿产资源。如石膏、高岭土、陶粒岩、金、铜及油气、地热等矿产资源。
(六)限制新立平原地区隐伏石灰岩资源开发;限制开采梅岭洗脚坞泥炭矿产资源。
(七)禁止开采高硫煤、可耕地区的粘土资源。
第十六条 开发利用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