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4]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谷滩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南昌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发挥我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政策调控和产业导向作用,促进全市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与应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专项基金使用原则
(一)在国家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导向目录和产业政策的允许范围内,以提高新型墙体生产企业的产品技术含量、装备水平、生产规模和经济效益为目的。
(二)以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土地资源、综合利废、节约能源改善建筑功能、提高住宅质量、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为主线,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开发及推广。
第二条 专项基金使用范围
(一)符合国家制订的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导向目录,经市墙体改革办公室确认或核发《南昌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资质证》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所进行的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的工程贷款贴息。
(二)在国家产业政策范围内,经国家、省、市墙改办公室批准,应用新材料、新体系、新工艺的试点、示范建筑工程的补贴。
(三)由墙体改革办公室、城建、设计等部门组织科研机构,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产品开发及推广经费。
(四)墙材革新的宣传经费。
(五)代征手续费及其他开支。
其中:(一)、(二)、(三)、(四)项开支合计不少于当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总额的90%。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第三条 专项基金使用方式
专项基金以贷款贴息为主,结合项目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