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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
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4]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谷滩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以来,对妥善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改革开放的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及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状况,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城市贫困居民生活,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6月1日起,将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青山湖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65元提高到190元;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安义县、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25元提高到150元。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提标工作,严格按照低保审批程序办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保障好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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