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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交通局等12委办局关于在全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从2004年6月中旬起,由市发计委牵头,市经贸委、市交通局和市公安局配合,在全市集中开展在用“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工作,并力争在年内完成。各县(区)经贸委、发计委、交通、公安部门要互相配合,分别在汽车生产、发牌和使用环节把好关,并为“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提供便利条件。在《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正式实施以前,在用“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暂按以下步骤和要求进行:
  一是“大吨小标”车辆的车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标准吨位。
  二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大吨小标”车辆和相关的技术参数,更正车辆的核定载质量,免费换发车辆行驶证。如机动车档案中收存合格证的,还应当对合格证进行更正。
  三是对“大吨小标”恢复标准吨位的车辆,养路费等规费缴费吨位低于标准吨位的,各级交通部门应予其恢复标准吨位之月起补齐,但不得追缴前期规费。因车主原因未及时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恢复标准吨位的,交通稽征部门可依据公安交管部门已重新核发的同一车型的行驶证吨位核定该车征费吨位。
  四是在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对在公路上行驶的未恢复的“大吨小标”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要责令其限期恢复;在年检时发现未恢复的,强制更正核定载质量。
  2、由市质监局牵头,对2004年4月1日发布的《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进行宣传。各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特别是各汽车生产厂家要严格按照上述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车辆的生产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车辆“大吨小标”现象。
  3、从2004年6月中旬起,由工商部门牵头,交通、发计委、经贸委、公安、质监等部门配合,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特别是对一些重点地区要采取联合行动进行集中整治。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要按照无证经营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对未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由质监部门负责提出名单,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直到吊销营业执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对擅自改装的车主依法予以处罚。
  (三)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从2004年6月20日起,利用一年时间,由交通、公安部门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1、加强协作与配合。交通、公安部门要按照“加强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共同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在集中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期间,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交通、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要加强协作与配合,在经省政府批准设置了超限超载运输检查站点的路段,交通、公安部门要在同一场地对超限超载进行综合治理。对不具备共同治理条件的路段,交通、公安部门执法人员要依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部署,防止失管失控。经省政府批准设置的固定或临时检查站点,要选择、配备必要的称重设备、卸载机具和卸载场地,采取固定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查和卸载。严禁以目测或凭经验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判定。同时,要安排专项经费,以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严格执行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期间,所有车辆在装载时,既不能超过下列第(1)至(5)种情形规定的超限标准,又不能超过下列第(6)种情形规定的超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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