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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由3人主持听证会的,可根据审理需要,由听证参加人详细阐述各自的事实理由,并展开辩论。
  第二十九条 听证结束,各方当事人应当核对笔录并签字。

第四节 决定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对涉及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行政赔偿数额内容的,在各方自愿的基础上,可以经申请人申请进行调解,调解时间最长为15日。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中止决定:
  (一)申请人死亡,尚未确定近亲属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申请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或者终止,需要等待权利义务承受者参加行政复议的;
  (四)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暂时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五)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是否合法,需要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审查决定的;
  (六)对法规政策问题需要有关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需要依据司法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判决、决定或者结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八)被申请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其具体行政行为正在采取纠正措施的;
  (九)有关专业技术问题需要委托鉴定部门鉴定的;
  (十)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行政复议机关暂时无法调查了解情况的;
  (十一)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正在履行的;
  (十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十三)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中止审查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其理由。中止审查期间不计算在行政复议期限内。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第三十三条 案件受理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终止决定:
  (一)申请人死亡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二)申请人终止、撤销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被申请人变更或者撤销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撤回复议申请的;
  (四)中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期间,行政争议消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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