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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一)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二)应进一步调查核实的主要问题,包括事实、证据、依据、程序、行政职权的行使等。

第三节 公开审理

  第二十条 对重大疑难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以听证方式公开审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案情复杂,书面审理难以判定的;
  (二)对涉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需要进一步质证确认的;
  (三)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一方或双方要求举行听证,案件主办人认为有必要的;
  (四)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委托代理人参加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第二十三条 被申请人应当由行政机关首长或者主管领导参加听证。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可以延期一次。
  第二十五条 听证设1名或者3名主持人,1名记录员。3人主持的,设首席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由行政复议机关持有《吉林省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证》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告知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七条 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并向主持人报告参加人到会情况;
  (二)宣布听证会纪律,并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听证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介绍听证会组成人员;
  (二)询问听证参加人是否申请回避;
  (三)听证主持人简要介绍复议案件情况,并指出争议焦点问题;
  (四)听证参加人围绕听证主持人指出的焦点问题进行举证和质证;
  (五)各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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