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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第二节 书面审理

  第十五条 案件主办人应按下列内容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证据、依据等材料:
  (一)申请人的主张;
  (二)申请的主要事实、理由;
  (三)提出不作为请求的相关证据;
  (四)证据的效力(证据的来源、形式、内容);
  (五)证据、依据和所主张的事实、理由的关联性、一致性。
  第十六条 案件主办人应按下列内容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答复、证据、依据及相关材料:
  (一)对答复的审查:
  1.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2.内容是否明确、全面。
  (二)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的审查:
  1.提交了哪类证据;
  2.证据是否合法、客观,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
  3.证据是否充分;
  4.证据间有无矛盾;
  5.证据和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关联性、一致性。
  (三)对依据的审查:
  1.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适用是否正确、全面。
  (四)对事实的审查:
  1.主要事实是否清楚;
  2.事实与证据是否一致,是否有关联;
  3.是否有证据证明事实的存在。
  (五)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的审查:
  是否符合法定的步骤、时限、形式。
  (六)对行使行政职权的审查:
  1.是否滥用职权;
  2.是否超越职权;
  3.是否不作为;
  4.是否适当。
  第十七条 案件主办人应按下列内容审查第三人及相关材料:
  (一)有无第三人;
  (二)第三人的主张;
  (三)第三人有什么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认为需要直接进行审查的,其审查事项包括: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二)是否是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
  (三)是否符合制定程序;
  (四)内容是否适当;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案件主办人应当对书面审理情况进行归纳,并对下列事项形成书面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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