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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156号)


  《吉林市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已经2004年8月18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

                            代市长 矫正中
                            2004年8月20日

吉林市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工作,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复议法》和《吉林省行政复议条例》(以下简称《复议条例》),结合本市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行政复议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依法办案,有错必纠。
  第四条 行政复议应建立工作制度,实行案件主办、听证、集体讨论、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五条 行政复议工作应加强规范化建设,使用市政府统一制作的行政复议文书。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设立行政复议机构,并有两名以上持有《吉林省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证》的人员从事行政复议工作。

第二章 行政复议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行政复议权利或者法定申请期限的,其申请期限从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复议权利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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