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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防科工办等部门关于加快全省民爆行业振兴和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三)鼓励企业间联合、兼并、重组。积极创造条件促进企业联合重组,进行集团化运作;鼓励有实力的公司成立民爆服务组织,推动民用爆炸物品封闭式“一条龙”,管理服务模式的建设。
  三、加速技术和管理创新,提高竞争能力
  (一)积极推进产品创新,落实行业产品发展政策。要大力发展民爆行业推广使用的乳化炸药、水胶炸药、膨化炸药、2号岩石改性铵油炸药、导爆管雷管、高精度电雷管和导爆索等先进产品,力争到2005年底基本淘汰老工艺含梯炸药,逐步淘汰火雷管和导火索等落后产品,实现产品结构调整的目标。
  (二)提高产品技术水平。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淘汰落后工艺设备,采用国内、国际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建设一流的民爆器材生产线。
  (三)加强规范管理。全省要建立民爆行业信息管理中心并与企业联网,随时掌握民爆器材的流向、流量,建立全过程涉爆人员档案,有关信息资料要长期留存备查。各企业要建立快捷、顺畅、准确的信息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要求,为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创造条件。
  (四)完善激励和制约机制。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实行股权、期权、年薪制等分配制度,保护合法经营所得。建立约束机制,规范经营者行为,坚持依法管理,充分调动投资者、经营者与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
  四、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一)各管理部门要联合执法,依法行政。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保证执法的严肃性和一致性,提高执法的力度和权威性。
  (二)严格市场准入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民爆器材行为,严禁自产自用生产企业对外销售民爆器材。对各种形式非法进行民爆器材生产和经营的要坚决依法查处。
  (三)民爆器材实行买卖合同鉴证制度。省内民爆器材生产企业与经营企业(或直供用户)之间买卖民爆器材要按《合同法》规定签订买卖合同,合同须经省行业主管部门鉴证盖章方为有效。公安部门凭有效合同开具运输证和购买证件。民爆器材在省内统一流通,各地区、各部门不得采取区域性保护及限制性措施。
  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社会稳定
  (一)民爆器材生产、流通和使用实行准入制度。凡从事民爆器材生产、流通的企业,必须经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批准后由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申领爆炸物品生产、储存、销售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活动。民爆器材使用单位必须经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审核,核发使用许可证。矿山企业必须具有合法的采矿证件,方可申请使用民爆器材。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擅自生产、经营和使用民爆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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