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充分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 实行“代理制”要符合党的村民自治政策,符合村委会组织法。要保障农民对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不能侵占农民的利益;要保障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对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权和使用权;要保障农民对“代理制”的监督权。代理单位要将所代理的村级财务,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村民公开。
五、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稳步推行。 “代理制”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加强组织和宣传工作。要做好“代理制”前期的清产核资和审计工作,认真清理债权债务,要明确责任并向村民公开。在此基础上,搞好账簿登记,做到账账、账表、账册、账实相符。要有计划稳步推行“代理制”工作。有条件的地区,村会计委托代理可探索由乡镇财政资金统管机构代理。
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现“代理制”管理的规范化。 要严格执行会计核算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监督,规范运行。建立健全财务审批制度、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现金管理制度、账务处理等规章制度。以利代理部门按章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理好财、服好务。
七、加强对农村会计人员的管理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村级财务代理单位和财务人员的管理,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做到责任明确、监督到位。严格实行财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年度考核制度。要定期开展财务业务培训,实行统一计划、分级培训,使乡、村财会人员熟悉和掌握财会知识,了解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快推进农村财会核算电算化工作,保证会计核算的及时性、准确性。
八、加强对“代理制”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农业、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强化对实行“代理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监管力度。要充分尊重和发挥农民的监督作用,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理财小组等对村级财务代理情况有权进行审查。要建立严格的审计监督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县以上农经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村级财务代理情况进行财务审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明确责任制度,对擅自平调、挪用和拆借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等违反有关财务规定的行为,要追究主管领导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