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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全省村级财务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
全省村级财务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4]6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监察厅《关于全省村级财务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二十日

关于全省村级财务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我省村级财务管理,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保证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辽秀发[2003]17号)和省纪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积极引导和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制。 我省目前普遍实行的“村财乡代管”制度,在解决农村财务管理混乱问题和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我省实际,将“村财乡代管”引导过渡为“村会计委托代理制”(以下简称“代理制”)的时机已经成熟。“代理制”即:在坚持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不变的前提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活动、会计核算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委托乡(镇)代理单位代为管理并正式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书样式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
  二、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严禁在违背农民意愿的情况下,以行政命令强行推广“代理制”。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搞“一刀切”。对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村民大会通过的村,可暂不实行“代理制”。在代理过程中,如经县(区)人民政府认定发现有关部门擅自违反委托书规定,有侵犯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等行为,可按照规定程序解除委托关系。
  村委会换届选举或新的村委会成立后,应由乡(镇)、村对委托代理事项重新确认,如无违反委托代理事项问题的,应继续代理;委托代理期满,需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村民大会重新进行讨论通过,并重新签订授权委托书。
  三、坚持“五不变”和“三不准”原则。 “五不变”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会计核算内容、资金使用方向和村民代表决定权不变。“三不准”是不准平调、挪用,拆借村集体资金。承担村级财务代理的单位只是代村集体经济组织理财,管理村级财务活动,并进行会计核算。资金使用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任何方式平调、挪用和拆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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