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对县级政府
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4]6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建立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进行
督导评估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督导评估目的和意义
建立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是促进县(市、区)政府加快区域性教育事业发展,推进县(市、区)政府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建立省、市政府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机制,巩固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切实提高县级政府教育工作水平和各类学校教育质量,对推动区域性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其他各类教育的整体协调发展,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加快实现建设教育强省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督导评估内容和对象
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内容按国办发[2004]8号文件确定的领导职责、教育经费投入、办学条件、教师队伍建设、教育管理、教育发展6个方面指标进行。对义务教育发展水平的督导评估,以“两类新三片”规划实施的评估验收结果为主要依据。为便于实际操作,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辽宁省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详见附件)。
督导评估实行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相结合,评估结果分为四个等级,获总分90%以上为优秀,80%~89%为良好,60%~79%为合格,60%以下为不合格。督导评估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定为不合格等级:
1.因决策失误未能按期实现义务教育“两类新三片”规划年度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