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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扶贫办关于做好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

  五、落实扶贫开发的各项政策
  确保财政扶贫资金投入不减少。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的扶贫资金,全部用于农村扶贫开发。省财政每年安排的扶贫资金总量不减少。市级财政要继续安排专项资金与中央和省财政扶贫资金配套。各级财政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足额落实扶贫资金,确保扶贫资金有可靠来源。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扶贫的决心不动摇,扶贫工作力度不削弱,扶贫资金投入不减少,扶贫的方式要有所调整。从2005年开始,省将以县为单位下达扶贫资金控制指标,由各市财政、扶贫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落实扶贫开发项目计划,报省备案。为促进扶贫方式的转变,要摸清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摸清能够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龙头企业,摸清农民究竟愿意从事哪一方面的生产。要解决好信贷资金问题,由政府牵线,协调金融部门解决贷款。
  继续安排落实好扶贫贴息贷款。国家安排我省的扶贫贴息贷款,主要在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民族自治县使用。扶贫贴息贷款主要投向是:支持对解决贫困人口温饱、增加收入有带动作用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到户贷款,特别是能够直接促进贫困户增收的种养业、林果业和特色产业;支持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及社会事业项目。扶贫贴息贷款在贴息期限内执行优惠利率,财政据实给予贴息。
  积极整合扶贫资源,形成合力搞好扶贫开发。国土资源部门开展的土地整理工程,要与扶持贫困村和移民扶贫紧密结合。以工代赈资金要用于支持贫困地区搞好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治理,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通过支付劳务报酬增加贫困农民收入。水利、农业、林业、交通、农电、广播、电视、邮政、电信、教育、卫生等部门对农村的扶持也要向贫困地区倾斜,实行“各投其资,各记其功”。
  加强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对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直拨,封闭运行,县级报账制管理。财政和扶贫部门要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管理检查,保证专款专用。审计部门要对扶贫资金进行审计,对发生截留、挤占挪用以及其他违纪使用扶贫资金的,追究当事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六、强化对扶贫开发工作的领导
  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扶贫开发由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工作到村,扶贫到户的要求,切实落实扶贫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要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扶贫开发工作。重点贫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要把扶贫开发作为中心任务,把扶贫开发的政策措施落实到贫困村、贫困户。继续实行扶贫开发工作党政“一把手”负责制,把扶贫开发效果作为考核党政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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