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市级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辽政发[2004]2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七月七日
辽宁省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全面推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监管,控制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辽宁省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实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协调发展;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不断提高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努力实现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二、目标考核的基本内容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分为工作指标和事故控制指标,以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形式下达给各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