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贫困地区干部培训资金300万元(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用于培训全区扶贫干部。
(十)以工代赈资金项目管理费380万元(以工代赈资金),用于全区以工代赈项目管理。
四、使用管理
(一)本方案安排的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由自治区扶贫办按本方案确定的原则和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项目准备情况商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自治区发改委)提出分配到县(市、区)的具体方案,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各地。除分别调出都安瑶族自治县541.52万元、大化瑶族自治县20万元、环江毛南族自治县90万元用于环江县扶贫异地安置场外,其余资金主要用于通贫困村村委会四级公路建设,适当用于贫困村沼气池建设,少量用于通(村)屯道路、人畜饮水工程、小型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以县为核算单位,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中的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各90%以上要用于贫困村,其余资金要优先用于革命老区村和少数民族聚居村。交通部门安排的民工建勤资金要与扶贫资金捆绑使用,主要用于通村委会四级公路建设。改、扩建通村四级公路和贫困村通(村)屯道路的财政扶贫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补助标准按桂政办发[2004]9号文执行。
(三)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应在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下达资金指标后22个工作日内下达各地,下达各县(市、区)的项目计划投资规模必须按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下达各地的资金指标执行;除世界银行第四期扶贫项目配套资金外,其他财政扶贫资金(不含以工代赈资金)也应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原则,根据资金性质、项目内容、管理要求等在45个工作日内下达项目计划或具体方案。
(四)本方案安排的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编报、审批、下达等按自治区扶贫办《关于做好2004年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编报工作的通知》(桂开办发[2004]2号)执行;以工代赈资金项目计划由自治区发改委提出,商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会签并送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计划由自治区民委提出,商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会签后下达。
(五)需由各市下达的扶贫资金指标或项目计划,应在上级下达后22个工作日内下达到各县(市、区)。
(六)严格执行桂政办发[2004]9号文件的规定,全面推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自治区重点公告全区扶贫资金总体安排计划和分配到各县(市、区)的专项资金;各县(市、区)重点公示全县扶贫资金安排方案及分配至IJ村的资金、项目;贫困村重点公示分配到屯和农户的资金、项目。保证扶贫资金安排公开、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