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总量控制的原则。在计划分配各地的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总量不变和资金结构基本合理的前提下,以各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上报的以工代赈资金项目计划为基本依据,核定该县(市、区)的财政扶贫资金数额。
三、安排项目
(一)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4853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扶贫资金18263万元、以工代赈资金19620万元、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10647万元),用于全区(不含东兰、巴马、凤山三县,简称东、巴、凤)以通贫困村村委会四级公路和沼气池(不含以工代赈资金)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信贷扶贫资金85000万元(扶贫贴息贷款指导性计划),其中75000万元用于支持经自治区扶贫办认定的扶贫龙头企业及对解决贫困农户温饱、增加收入有带动、扶持作用的产业开发和改善贫困乡村生产生活条件的农村(包括小城镇)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等扶贫项目;10000万元用于以小额信贷方式直接发放到户贷款或其他方式扶贫到户。
(三)贫困村产业发展资金500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扶贫资金4472万元、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528万元),用于贫困村优势产业的种苗培育和贫困农户发展优势产业的种苗补贴。
(四)科技培训与推广资金1300万元(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用于农民专项技能培训、新型肥料及增效施肥技术示范推广。
(五)巩固和完善扶贫异地安置项目资金7345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扶贫资金5345万元、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500万元、广东帮扶资金1500万元),主要用于全区已移交当地管理的扶贫异地安置场点困难农户发展主导产业的种苗补助和路、水、电、沼气池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扶贫异地安置移民培训等。
(六)东巴凤三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资金6500万元(中央财政扶贫资金2600万元、以工代赈资金3400万元、广东帮扶资金500万元),用于东、巴、凤三县通村委会四级砂石路项目建设和东兰县武篆乡三级公路建设(上述三个县不再安排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七)扶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3400万元(属中央财政扶贫资金),主要用于国家确定的兴边富民行动重点县和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地方乡村道路、通电通讯、人畜饮水、农田水利、生态环保、医疗卫生、广播电视、农畜产品加工业、特困人口危房旧房改造以及其他少数民族聚居村屯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八)利用外资援助项目配套资金1945万元(中央财政扶贫资金320万元、以工代赈资金600万元、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1025万元),用于世界银行第四期扶贫项目、日本无偿援助全州县“广西天湖贫困地区扶贫计划”项目、澳大利亚无偿援助广西忻城县喀斯特环境恢复项目、香港乐施会无偿援助全州县蕉江乡大丫社区综合发展项目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