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
广西扶贫资金计划分配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4]10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2004年广西扶贫资金计划分配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五日
2004年广西扶贫资金计划分配方案
一、资金规模
2004年我区扶贫资金总额为159700万元。其中:中央分配我区财政扶贫资金35700万元(含少数民族发展资金3400万元),以工代赈资金24000万元,安排扶贫贴息贷款指导性计划85000万元;自治区本级财政扶贫资金13000万元;广东省帮扶我区扶贫资金(简称广东帮扶资金)2000万元。
二、安排原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国发[2001]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l-2010年))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3]5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广西扶贫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9号)精神以及两广扶贫协作要求,2004年我区扶贫资金计划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用于重点县的原则。中央财政扶贫资金60%以上(以工代赈资金90%)、扶贫贴息贷款指导性计划原则上60%以上用于28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其中安排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在28个重点县、21个原区定贫困县和面上县的分配比例大体上为6:2:2,其他资金用于28个重点县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
(二)重点用于贫困村的原则。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主要按贫困村数分配到各县(市、区),适当考虑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人均财政收入、农业人口等因素,并且90%以上用于贫困村。
(三)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为主的原则。全区财政扶贫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总额80%以上用于以通贫困村村委会四级公路和沼气池(不含以工代赈资金)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
(四)以解决贫困农户温饱、增加收入为重点的原则。扶贫贴息贷款重点用于支持经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自治区扶贫办)认定的扶贫龙头企业,对解决贫困农户温饱、增加收入有带动、扶持作用的产业开发,以及直接贷款到户的小额信贷和以其他方式扶持到户的项目贷款。
(五)奖优罚劣的原则。分配到各地的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指标,以2003年依据因素法测算的资金量为基数,按2003年扶贫工作好坏适当奖罚。对2003年度扶贫资金投向有偏差、项目实施进度慢、工程质量差、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县(市、区),扣减10%的指标,用于奖励2003年度扶贫工作突出的县(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