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开展清理无牌无证车辆统一行动。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工商、农机等部门对辖区无牌无证车辆进行全面清理,充分依靠村委会、治保会等基层组织,入村入户登记无牌无证车辆情况,摸清底数,登记造册,对各类无牌无证车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分类处理。
4.加强源头管理。公安部门要加强除拖拉机以外的各种机动车辆的检验、发牌和驾驶员考核、发证管理工作,对违法办理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和驾驶证的人员,一律依法按无牌无证车和无证驾驶处理。
农机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切实加强对拖拉机入户、转籍、过户工作和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拖拉机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对不具备安全驾驶资格的拖拉机驾驶员要强制注销其驾驶证,坚决制止有严重安全隐患的拖拉机从事各种生产活动。
公安、农机部门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职责分工,理顺拖拉机的入户管理。农机部门应将已经办理人户的拖拉机以外的机动车移交给公安部门管理,公安部门应将已经办理入户的拖拉机移交给农机部门管理。
5.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整改机制。交通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治理力度,结合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情况,综合运用交通工程措施,对农村公路上急弯、陡坡、长下坡和高边坡等危险路段实施整治。2004年要启动山区道路“安全防护工程”,并重点在交通流量较大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路段开展安装波型防护栏试点工作,逐步改变山区道路安全状况。
各市、县交通部门要牵头成立道路危险路段排查专家组,每半年对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危险路段进行一次排查。对存在危险隐患的路段提出具体的整治意见,报自治区交通部门批准后向公路部门下达整治任务。公路部门按照自治区交通厅下达的整改任务,分轻重缓急编排整改计划,抓紧实施整改。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要采取临时增设防护墙(栏)和安全提示标志、铺设减速带等应急措施。同时要定期通报危险路段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对一些重点的危险路段还要向社会公告,并加大督办力度。
公安部门每季度要将辖区农村公路事故多发点段及整改建议报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当地交通部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事故多发点段及整改进展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告。
6.铁路部门要加强铁路道口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铁路道口看守人员职责,提高其素质,杜绝铁路道口交通事故发生,确保铁路、公路运输双安全。
7.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统筹农村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加快发展面向农村地区的客运网络,开展农村客运发展试点工作。通过减免养路费、客运基金等优惠政策的引导,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农村公共交通事业的积极性,促进农村客运市场的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