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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委等部门关于我区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意见的通知

  七、企业是清洁生产的主体,企业管理者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清洁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清洁生产组织机构,明确清洁生产目标,依法自觉实施清洁生产。
  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企业,可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出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标。污染物超标、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按有关规定,将审核结果报当地环境保护和经济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以及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后成效显著的企业,经自治区经济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估确认后,将授予清洁生产企业称号。
  八、进一步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通过比选优先选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并强化项目竣工的验收工作,保证选用方案真正落实到位。
  九、严格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发展规划,不能达到环保排放标准以及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违规审批的企业,不得分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不得核发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将清洁生产审核结果作为核定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重要依据,对未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比照已审核的企业执行。对不按要求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实施重点排污企业公告制度。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可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列入污染严重名单的企业,其污染物排放口应安装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并按有关规定公布自身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公布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倍数。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企业公布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核查。对不公布或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企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十、建立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各级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发布有关清洁生产技术、管理和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加强清洁生产信息交流。自治区经委、环保局要支持和推动有条件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建立行业清洁生产中心,制定本行业的清洁生产指标体系、规划和规范,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技术开发与推广、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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