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委等部门
关于我区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4]10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经委、发改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保局《关于我区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一日
关于我区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
(自治区经委、发改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国税局、地税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保局 2004年6月10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保护环境,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清洁生产是对传统发展模式的根本变革,是走新型工业化、农业现代化道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因此,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指导与推动,强化政策引导和激励,逐步形成企业自觉实施清洁生产的机制。推行清洁生产要坚持与产业结调整相结合,与企业技术进步相结合,与加强企业管理相结合,与强化环境监督管理相结合。
二、各级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特别是重点行业、重点流域的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并抓好规划的实施工作。在指导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同时,积极引导农业生产、建筑工程等领域以及其他服务性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