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残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地区项目的实施。按自治区下达的任务指标,制定实施办法;协调落实本级危改资金;选择项目县上报自治区残联审批;负责将本级危改资金及任务分解下达到县,协调项目县落实危改资金,督导检查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审核汇总下年度危改任务指标和项目资金申请,在每年9月20日以前上报自治区残联。
3.项目县职责
(1)县人民政府成立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领导小组,由政府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研究决定审批项目的重大事项,依据本方案,制定本县危改项目规划,明确任务目标、危改对象、施工要求、质量标准、资金来源、政策措施、运作方法等,并报自治区、市残联备案。与自治区残联签订《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协议》。
(2)县级残联负责项目的统计调查,组织乡、镇及村委会,经过民主评议,筛选贫困残疾人危改对象,并张榜公布。负责自治区和市下达的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督落实危改资金到位和到户,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项目实施。
——根据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改项目规划,合理筛选确定危改对象,将本县拟解决的危改对象总数逐级上报自治区残联,并附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安排危改项目资金的文件;
——依据自治区残联下达的任务指标,报请当地政府安排危改资金,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包括建材价格限定、各项建房税费减免等;
——制定资助危改对象公示办法和资金使用情况公布制度;
——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结合自治区残联下达的任务指标,做好筛选确定贫困残疾人危改对象工作,并将危改资金落实到户;督促落实购置建筑材料,确定施工人员;督导村委会做好残疾人家庭的临时住所、基本生活和房屋建设的应办手续,做好房屋验收合格后,残疾人入住等后续工作;并与资助对象签订中国残联印制的《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项彩票公益金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责任书》;
——督导乡、镇及村委会认真选址,落实宅基地,组织施工人员按照设计图纸、建筑标准和质量要求进行施工,完善监理,保证质量;
——负责项目进度监测和验收评价;
——按照自治区残联统一规格制作标识。
(3)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级危改计划,组织、督导村委会,制定帮建的具体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按时完工。负责房屋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包括房屋报建审批资料,设计图纸和施工合同,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
(4)村委会负责贫困残疾人临时住所的安置和基本生活问题,协调办理房屋建设手续,组织当地群众和受益残疾人亲属义务帮工,动员群众捐献建筑材料,组织和监督施工人员按照设计图纸、建筑标准和质量要求进行施工,并做好房屋验收合格后残疾人入住等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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