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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监察厅等部门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重点检查阶段(2004年10月1日至11月30)。自治区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审计厅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全区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附表的内容、时间要求填写上报,2004年11月30日前,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工作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四、专项检查的组织协调
  全区对征地补偿费专项检查工作,由自治区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审计厅统一指导和协调。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的专项检查工作。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严肃查处征用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中的违纪问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摸清征用土地和补偿费数量,检查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检查各级人民政府是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批准实施程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查征地补偿费在村(组)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要将征地补偿费支付、使用纳入村务公开的范围,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组织并做好专项审计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费拨付、管理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为加强协作,自治区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审计厅建立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由自治区监察厅、国土资源厅牵头,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专项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各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也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情况,研究问题,制定措施和办法,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五、几点要求
  为使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真抓实干,抓好落实。
  (一)加强领导,确保专项检查工作顺利实施。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是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农民失地失业问题,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要把专项检查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一级抓一级。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加强督促检查,排除干扰和阻力,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深入实际,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指导和推动这项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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