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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监察厅等部门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专项检查的具体内容: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有关征地补偿的规章、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是否进行清理并修改或废止。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否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实行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制度的规定。
  (三)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核算和支付情况,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否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核算补偿费;应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发放到农民个人的征地补偿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包括征地补偿费是否纳入村集体财务并实行专项管理和监督;村集体财务是否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是否按规定在村集体和农民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被征地农户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补偿费是否在管理和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
  (五)纠正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问题的情况,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有无监督措施;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的情况是否进行了全面清理;对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行为是否予以纠正,对有关责任人是否依法依纪作了处理。
  三、专项检查的方法、步骤
  对征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采取自查自纠、逐级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4年7月1日至7月31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明确的检查范围和内容,从征地项目人手,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自查自纠。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补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决纠正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问题。自查自纠结束后,市、县、乡级人民政府要分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监察、国土资源、农业、审计部门提交自查自纠书面报告。
  (二)逐级抽查阶段(2004年8月1日至9月30日)。自治区组织有关部门对地级市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得少于地(市)总数的30%。各地(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交叉检查等方法,对所辖县(区、市)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得少于县(区、市)总数的30%。各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乡(镇)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得少于乡(镇)总数的30%。农民群众反映征地补偿费分配问题比较突出的乡(镇)均要列入抽查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这次检查的具体内容认真开展检查,对工作不落实、问题未得到纠正的,要限期整改。抽查工作自下而上逐级进行。抽查结束后,各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规范管理,巩固成果,并就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情况,以及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一式10份,于2004年9月15日前,报送自治区监察厅执法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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