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办关于成都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5日)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办
关于成都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细则的通知
(成办发[2004]148号)


市政府各部门:
  为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规范政府信息网上公开行为,结合我市电子政务发展的需要,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信息办根据《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拟定的《成都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八月十六日

成都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细则

(市信息办)

  第一条 为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规范政府信息网上公开行为,根据《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成都市电子政务发展的需要,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由市、区(市)县政府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
  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是指通过与互联网相联的成都公众信息网(以下简称公众网)、互联网上其他本市政府网站或以政府认可的其他信息化方式发布政府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信息网上公开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公正、便民的原则。
  公众网上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免费下载并在相关的政府部门使用。
  第四条 本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网上公开的义务人(以下简称义务人),应当通过建立本部门的公众网站或政府认可的其他信息化方式的形式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