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由听证委员会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听证主持人的职责:
(一)制定听证方案,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参加人;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终结;通知听证参加人;
(二)询问听证参加人;
(三)接收有关证据;
(四)维护听证秩序;
(五)宣布经合议后的听证结论;
(六)本办法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六条 信访事项承办人包括做出原处理决定的承办人、做出原复查决定的承办人及正在进行调查或复查的承办人。
听证会上,做出原处理决定的承办人或做出原复查决定的承办人必须如实说明原处理决定或者原复查决定的事实、证据和政策、法律依据;正在进行调查或复查的承办人负责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 信访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在举行听证会前,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
集体访举行听证的按《
信访条例》规定选派代表参加听证。
信访人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申请与听证内容有利害关系的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回避;
(二)有权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政策、法规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有权对信访事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四)如实陈述信访事项的事实和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
(五)对自己的权益主张举证;
(六)遵守听证会的纪律。
第十八条 听证员由听证委员会根据信访事项的具体情况,临时邀请相关专家、学者、记者、法律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其他社会人士参加。
第十九条 信访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条 听证会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信访事项承办人、信访人、听证员和其他应当参加听证会的人员是否到齐,并向主持人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