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04]7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6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八月四日
成都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处理信访问题的程序和信访人依法信访的行为,增强信访工作的透明度,加强监督,根据国务院《
信访条例》和《四川省贯彻国务院〈信访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听证,是指信访部门或其它各级行政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以会议的形式,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听取听证参加人陈述、申辩和进行质证的程序。
第三条 信访听证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守法原则;
(二)公正合理原则;
(三)公开透明原则;
(四)证据确认原则;
(五)有错必纠原则;
(六)分级负责原则。
第二章 听证受理
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设立信访听证委员会。听证委员会由信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听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信访办。
听证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信访人要求听证的书面申请;
(二)决定是否对重大信访事项举行听证;
(三)审定听证方案;
(四)组织听证实施;
(五)监督听证程序;
(六)对下级错误的听证结论进行纠正;
(七)监督各方对听证结论的执行。
第五条 听证由信访听证委员会指定做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本级政府信访部门或其它各级行政机关组织实施。